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
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规定的行为类型,因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就不能冠以"虚开"之名.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提前开票不能一棒子打死,都算虚开,那企业经营业务没有办法开展,很多预收款,预收款开票都算虚开!只要将来有业务发生,或者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开具发票时证明有业务会发生.
对这种行为,税务行政机关已经明确排除了其行政违法性,而对于刑法中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行政犯来说,该行为自然丧失了构成刑事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就本质来说,这种行为也确实不具有作为犯罪最本质特征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而,这种被行政法认可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犯罪.
提前开票的账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会计口径收入会出现不一致,属于正常.
以上就是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为了不必要的麻烦,平常工作中,提前开票不能一棒子打死,都算虚开,不要忘记及时缴纳税款,避免出现行政罚款的出现,这个大家一定要仔细认真对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我们要学会随机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