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有:
(1)填制单位的名称;
(2)记账凭证的名称;
(3)填制凭证的日期;
(4)凭证的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的摘要;
(6)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包括一级科目、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和金额;
(7)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8)会计主管、制证、审核、记账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后者又称记账凭单,是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的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入账簿的直接依据,常用的记账凭证有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科目运用准则、会计分录正确;
(2)科目的对应清晰;
(3)摘要简炼概括;
(4)填制凭证必须有依据;
(5)各种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
记账凭证按其适应的经济业务,可以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按其填制方式可以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按其填制方式可以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和单式记账凭证。